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