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