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