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