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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