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