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