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