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