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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