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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