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七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七条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