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一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十一条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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