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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