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七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七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