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九条 诉讼或者仲裁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