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五条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
第六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
第七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七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
第八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第九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九条 诉讼或者仲裁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
第十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委托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受援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要求,经解释仍坚持不合理要求,致使法律援助活动难以继续进行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
第十三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时,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依法调查取证和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必要开支,可以由受...
第十六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工会、妇联、共青团、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本市鼓励社会对法律援...
第十八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十九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