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工会、妇联、共青团、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本市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