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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