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必要开支,可以由受援人列入诉讼或者仲裁请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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