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时,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依法调查取证和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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