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