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