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