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五条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四)因突发事件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四)因突发事件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