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 第十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委托区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