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九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十九条 本市支持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市和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对浦东新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的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不纳入药品(耗材)收入所占比例、药品品种规格总数、采购比例限制等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