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加强应用支撑和运维技术保障。加快建设和完善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
市和浦东新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与开放机制,制定健康医疗数据开放分类分级标准,推动健康医疗数据有序开放,为本市生物医药创新研发提供数据支撑。
市和浦东新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与开放机制,制定健康医疗数据开放分类分级标准,推动健康医疗数据有序开放,为本市生物医药创新研发提供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