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审核确认的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一网通办”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将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陈述申辩途径等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接受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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