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十三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十三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在非现场执法案件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
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信息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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