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短信告知或者语音电话等方式进行劝阻教育,责令及时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