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开展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完善前端管理、普法教育、街区包干、行业自治、小区自我管理等多元化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的积极作用,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完善前端管理、普法教育、街区包干、行业自治、小区自我管理等多元化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的积极作用,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