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 第十条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