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 第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深化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业一证”改革工作,开展改革满意度社会评价,总结提炼改革创新举措。
浦东新区有关审批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接受委托,负责具体有关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具体办理工作。
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业一证”改革工作,开展改革满意度社会评价,总结提炼改革创新举措。
浦东新区有关审批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接受委托,负责具体有关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具体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