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八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基本供应点附近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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