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条 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禁止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