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条 清真标志牌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禁止伪造、转让、租借或者买卖清真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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