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