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清真标志牌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申领清真标志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和经营的场地、设备、设施符合清真要求;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职工中,有适当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企业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清真食品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企业的负责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一般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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