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九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其字号、招牌以及食品的名称、包装和宣传广告,不得含有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