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七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七条 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储存、销售的场地应当保证专用,不得运送、称量、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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