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六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的主辅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并附有效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