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五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按照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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