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五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按照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