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八条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经营条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两字,并可以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未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不得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上使用“清真”两字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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