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