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3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 第二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 第四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 第五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 第六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 第七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 第八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禁... 第九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 第十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以下称燃放作业单位),应当... 第十一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 第十三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第十四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第十六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 第十七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鼓励采取信息... 第十八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经由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经由本市港口出口烟花爆竹的,应当以集装箱形式运输,不得在本市装箱作业。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燃放本市未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或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花爆竹,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就地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第三十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使。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需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