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以下称燃放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依法投保相应的保险险种;鼓励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