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