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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