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批发。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规定。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