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