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