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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